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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癌症患者诊断证明书”(含复诊,并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异地诊断的患者,需携带原始诊断资料经户口所在地有资格出具“癌症诊断证明书”的医疗机构确认,取得“癌症诊断证明书”:
(二)患者户口簿、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以及患者委托代办人的委托书;
(四)非本地户口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暂住地公安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地暂住证明;
2、患者原户口所在地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机构出具地患者是否申领过或“麻醉药品专用卡”已经被注销地证明;
(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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