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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食药监〔2006〕47号
各药品零售企业:
实行药品分类管理是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已采取多种形式,强调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严格规范经营行为,落实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但是,近期有关方面对我县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进行暗访,发现城区个别药店未凭处方销售盐酸曲马多等处方药。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快速反应,及时立案查处。此案的发生,反映了我县少数零售企业还不能严格执行国家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思想认识不高,管理重视不够,责任自律不力,法规意识不强。为进一步做好处方药销售和监督管理工作,现进一步重申如下:
一、提高认识,从严规范经营行为。各药品零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处方药销售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领会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管理上严格要求,销售上统一规范。各零售企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对社会公众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克服侥幸心理,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各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药品分类管理知识的培训和教育,熟悉国家对药品分类管理的基本政策和要求。要加强对消费者解释引导,大力宣传合理用药必要性和滥用药物的危害性,争取社会理解和配合。各零售企业要根据GSP的规定,重点加强对处方药销售规定执行情况的定期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国家明确规定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尤其是盐酸曲马多一类的特殊药品,坚决做到一律凭处方销售。各零售企业要立即对处方药销售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自查结果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县药监局监管股。
三、加强检查,督促各项规定落实。县局将结合GSP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管,把零售企业执行处方药销售的规定作为重点必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继续拓宽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电话:0559-7519068),增设网上举报平台,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同时,对各零售企业不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规定的,一经发现,除依法查处外,将视情不授予信用等级资格或取消、降低信用等级,直至停业整顿等处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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