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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食药监〔2007〕1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规定,对医用氧按照药品实行严格管理,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医用氧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医用氧。为此,我局于2006年10月17日已发文(休食药监〔2006〕43号),要求各使用单位加强对医用氧使用的管理,现根据市局黄食药监安〔2006〕35号文件精神,就医用氧使用有关情况重申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从2007年1月1日起购进医用氧,必须向生产企业索取《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凡不能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的,一律不得采购并用于临床。
二、县局将对医用氧使用单位进行专项检查,一经发现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氧是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的生产企业购进或使用的医用氧存在未经检验、无合格证明等情形,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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