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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食药监〔2007〕11号
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我县城乡药品零售企业统一开展“药品安全温馨提示活动”,普及公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常识,提高公众健康安全意识。请各药品零售企业增强责任感,在店堂显眼处摆放告示牌,积极主动参与此项活动。现将内容告示如下:
一、请在正规药店购买药品,并当场索取发票或销售凭证;
二、非药品及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请慎重购买;
三、如发现虚假药品、保健品广告误导消费,请向药监和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四、处方药请凭医师处方购买使用;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购买使用;
五、使用药品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时,请及时向药店或药监局报告;
六、向社会公开承诺:“你买到假药,我先行退付”。
请接通知后,于5月20日前与我局办公室联系,以便统计数量,统一规格式样并订购制作。
联系电话:7510578
7510566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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