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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活动的通知

 

休食药监〔2007〕27号

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家庭过期药品流入社会和家庭过期药品随意丢弃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建立并落实回收过期药品的长效机制,引导公众安全、合理、经济用药,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活动的通知》(皖食药监市〔2007〕140号)和黄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管理的实施意见》(黄食药监市〔2007〕13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将开展关于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活动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回收定点单位设置原则和方法

按照“区域分布,服务便民”的原则,合理设置药品回收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要统筹城乡,选择管理规范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定点单位,具体承担药品回收工作,以满足城市、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的群众送交家庭过期失效药品的需求。

从基本条件具备的药品零售企业中产生,具体程序为:

(一)定点单位的申请:拟承担此项工作的药品零售企业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回收过期药品定点单位申请表》(见附件)

(二)定点单位的审查:由县局负责审核确定,并将确定的定点单位的名单及时上报市局备案,市局将定点单位的名单报省局市场监督处。

(三)定点单位的公布:对取得回收药品资格的定点单位,通过网站或黄山日报等到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药品回收定点单位基本条件

定点单位基本条件是:

(一)应具有较好的诚信度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近年来无被投诉事件发生;

(二)守法经营,近年来无违规销售假劣药的行为;

(三)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且已通过GSP论证并实施GSP跟踪检查合格的企业,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

(四)营业时间内有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

三、回收过期药品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过期药品统一回收。对定点单位执行统一设置“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统一印制“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封条;居民将家庭过期药品送往就近的回收点放入回收箱,由县局定期到定点单位回收站过期药品,并将回收的过期药品统一集中监督销毁。

(二)定点单位的规范管理。为加强对定点单位的规范管理,定点单位要落实回收过期药品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规范,做到“四专管理”,即对回收过期药品执行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箱存放、专用标签。

(三)非定点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过期药品的回收站活动。

四、实施方法和意见

(一)加强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活动的宣传。我局将利用报刊等媒体对药品回收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同时结合药品回收活动全过程,组织定点单位和其它药品零售企业利用宣传版、宣传牌、橱窗、宣传单、咨询台、假劣药品鉴别陈列等形式,宣传过期药品的危害性,温馨提示公众安全合理用药,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可采取药品回收的激励措施。鼓励定点单位采取赠送乙类非处方药、日常用品以及购药优惠等方式或联合知名药品生产企业共同举办药品回收活动等形式,开展过期药品回收活动,激发公众对过期药品回收活动参与的积极性,推进此项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对药品回收活动的组织和监管。我局将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结合日常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对药品回收站定点单位的管理,确保此项活动取得实效。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编辑:吴剑

                                                                                    发布时间:2007-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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