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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食药监〔2007〕37号
各批发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2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开展麻黄碱苯海拉明片生产经营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427号)的要求,结合国内及我省毒品犯罪的新动态,为加大禁毒打击力度,彻底堵塞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现对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充分认识毒品犯罪活动的新特点,高度重视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责任意识,自觉堵塞漏洞,依法经营。县局将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其列入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经营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二、药品批发企业购进或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26号)的规定,健全管理制度,索取、查验和留存有关企业、产品、人员资质材料,每次业务必须严格核对企业合法资质和相关人员身份,严防骗购造成流失。
三、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如实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四、药品经营企业发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异常时,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对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应移交公安禁毒部门依法查处。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