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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食药监〔2008〕8号
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彻底堵塞含有麻黄碱的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公安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皖食药监办转[2008]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批发企业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材料、登记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记录并保存核查和销售情况。
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除执行药品管理规定外,还须做好销售记录。
三、药品经营企业要对经营麻黄碱苯海拉明片、茶碱麻黄碱片等麻黄碱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台帐,严格销售资质审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防流失,自查结果于4月10日前上报县局。届时,县局将对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情况进行现场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四、药品经营企业发现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购买方资质或数量异常时,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对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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