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食药监〔2008〕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A型肉毒毒素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转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有关问题的通知》(黄食药监安〔2008〕151号)精神,现就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A型肉毒毒素是肉毒杆菌在繁殖中分泌的一种有毒性的蛋白质。一些医院或美容院通过利用注射肉毒毒素阻断面部表情肌部分功能,达到除皱的目的。为加强对A型肉毒毒素的监管管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
二、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必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凡未经批准,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具有生物制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只能将A型肉毒毒素制剂销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销售时须索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购买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核对。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不得销售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将密切配合,对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加强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各类线索的调查,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对非法生产、经营A型肉毒毒素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坚决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休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休宁县工商局 休宁县公安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