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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食药监〔2008〕48号
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精神,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经营行为,有效遏制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根据黄食药监市〔2008〕17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零售企业可经营用于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10mg,单片包装),但应提供药师用药指导,建立销售专帐,做好消费者实名登记,且一次性销售不得超过2盒。
二、药品批发企业要对本企业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对象的资质进行全面清查。购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仅限于有进行清宫手术条件,资格的医疗机构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的计生服务机构。对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药监部门终止妊娠药品购用单位登记备案过期的购药使用单位,应立刻停止终止妊娠药品的供应。
休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
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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