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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药品经营企业:
现将《休宁县农村药品配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休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休宁县农村药品配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体系,进一步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确保广大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根据《安徽省农村药品区域性配送点管理办法》、《休宁县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药品配送点必须遵循合理布局、划定区域的原则,根据我县农村实际,确定在流口、溪口、五城、临溪、齐云山、万安等六个区域分别设置配送点,并通过试点逐步推行。
第三条
支持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在农村建立药品直接配送网络,也可以乡镇中心卫生院为载体,联合设置非法人药品配送点。
第四条
设置配送点的条件:配备1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其他工作人员需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具备与其配送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徽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操作方法》要求的经营、仓储条件,同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160平方米;建立健全配送点的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养护、出库复核、退货药品和不合格药品管理、售后服务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
设置配送点的程序:
(一)申办企业向拟设置配送点所在地县食品药监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申办配送点的申请报告;申办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企业红章);设置理由(即可行性报告)。
(二)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办理受理登记手续,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按规定要求报市局。
(三)市局受理后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同意筹建的,发给同意筹建通知书。
(四)申办企业完成筹建后,申请验收材料先由县局初审,后向市局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1、拟配送药品品种范围;2、配送点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学历、职称、简历等;3、配送点营业、仓储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经营场所及仓库平面图;5、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红章。
(五)市局收到验收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批准设置批复。
第六条
配送点的行为准则:
(一)药品必须由设置该配送点的法人企业统一购进,配送点只能从该法人企业调入,不得自行采购。
(二)调入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调入。
(三)凭设置该配送点的企业的合法票据向本辖区(乡镇)配送销售药品。
(四)调入、销售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调入、销售记录,记录必须注明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调入(销售)数量、调入(销售)日期及外观质量情况等内容,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
第七条
配送点设置批复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应及时申请药监部门进行年检,年检合格可继续开展配送业务,不合格的由药监部门撤消关闭。
第八条
配送点所在的县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配送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对农村医疗器械配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在我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过程中通过试点,总结提高,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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