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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两网”建设》转发县政府办《乡镇及以下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中心(乡镇)卫生院

及以下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休食药监〔2005〕20号 

各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各乡镇计生服务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和全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现场会精神,提高我县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保证全县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现将休宁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休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休宁县卫生局

                                休宁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休政办〔2005〕84号

                                                                      

 休宁县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

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全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现场会精神,全面落实《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实施意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通知》(黄食药监市[2005]79号)和县政府办《休宁县加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休政办[2004]84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县药品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保证全县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为指导,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办法》,以“规范药房”建设为载体,改善我县农村各级医疗机构(含计生服务部门)的药品储存与养护条件,确保药品使用质量,维护全县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

二、总体目标

2005年12月底前示范乡(镇)卫生院及沿途条件较好的农村个体医疗机构要达到“规范药房”的标准,合格率达40%以上。2006年12月底前乡(镇)以下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基本符合率争取达到100%。

三、方法步骤

(一)         2005年7月——12月为重点推进阶段

1、第一阶段(7月)为“规范药房”创建部署落实阶段。各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机构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落实计划。

2、第二阶段(8月——10月)为创建“规范药房”示范点阶段。重点抓好县级医疗机构和海阳、齐云山、五城、溪口、东临溪、万安、流口、蓝田8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海阳城区及村所有卫生室、诊所,屯黄线、慈张线沿线三分之二的村卫生室、诊所的“规范药房”示范点工作(具体内容见附件2、附件3)。

3、第三阶段(11月——12月)为点面结合逐步推进阶段。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以标准示范点为样本全面抓好商山、岭南、山斗、板桥、陈霞、渭桥、榆村、龙田8个乡镇卫生院和休婺线、205国道、兰樟线沿线三分之二的村卫生室、诊所“规范药房”创建工作。凡具备“规范药房”条件的,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联合发给“规范药房”标牌。

4、第四阶段(12月——2006年1月)为巩固提高阶段。对前期“规范药房”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注意提升总体创建工作水平。对已授牌的“规范药房”进行全面核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规范药房”标准。

(二)         2006年2月——12月底为全面推进阶段

在总结2005年创建“规范药房”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乡(镇)以下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工作,特别抓好璜尖、白际、源芳、汪村、鹤城5个乡卫生院和所有剩下的村卫生室和诊所的“规范药房”创建工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照标准,认真落实,凡具备“规范药房”条件的,可以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申请验收。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局联合发给“规范药房”标牌。

四、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药房”建设工作是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重要内容,是落实《办法》的有效形式,各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求人员到位,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2、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在抓好自身“规范药房”建设的同时,要对本片乡镇卫生院、卫生室和个体诊所“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给予督促和指导,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局将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督查,确保各医疗机构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3、跟踪检查,动态管理。在“规范药房”建设过程中,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将组织力量对贯彻落实《办法》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对少数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规范药房”标准的单位将予以重点监管。对已经授牌的单位实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依法查处并根据情节责成限期整改直至摘牌的处理。

乡镇计生服务站(所)的“规范药房”建设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经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和县计生委验收合格,发给“规范药房”标牌。

附件1: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附件2: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附件3:卫生室、诊所“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附件1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一、购进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二、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三、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四、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五、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六、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七、特殊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八、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九、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附件2:  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一、设置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的并与其他科室分开的独立的药房和药库。要求:1、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地面、墙壁、顶棚等光洁平整不起尘不挂尘;2、库房内不能有污染药品的设施和物品;3、保持药品与地面有一定距离的设备;4、有避光、通风、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5、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6、在库药品实行色标管理;7、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或储存。陈列或堆垛药品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中药饮片等分开存放,并贴有分类标签,易串味药品专柜或专库存放,特殊管理药品符合“五专”要求;8、药房内要有拆零专柜,配有清洁卫生的拆零工具,拆零药袋上要标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

二、有明确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三、规定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拆零、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药品事故处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卫生管理等相关管理的制度并做到上墙悬挂。

四、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健康档案。

五、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附件3:  卫生室、诊所“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一、药房设置应与诊疗、生活等活动场所分开。要求:1、药房与其他活动场所有隔离设施;2、布局合理,地面、墙壁、顶棚等光洁平整不起尘、不挂尘;3、保持药品与地面有一定距离的设备;4、有检测温湿度设备;5、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或储存。陈列或堆垛药品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等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专柜存放,贴有分类标签;6、要有拆零专柜,配有清洁卫生的拆零工具,拆零药袋上要标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

二、规定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拆零、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卫生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并做到上墙悬挂。

三、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健康档案。

四、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编辑:汪 炜

                                                                                     发布时间:200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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