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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设置药店 促进规范经营

——休宁实行新办零售药店竞标设置的调查 

休宁县药监局 项春民

 

   为了规范药品市场经营秩序,现阶段对新办零售药店实行准入制度。其中对人员素质和店面、仓库面积的要求,人们一般都可以理解。但对零售药店如何布局,尤其是城区中心地段新办零售药店如何设置?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话题。这是因为,根据《安徽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要求,新办零售药店要有一定的间距(即医院周围100米左右,主要街道200米左右,其它地段500米左右)。之所以这样规定,有关方面主要是基于两种考虑:一方面是为了合理布局规划,方便群众购药,避免恶意竞争,有利市场监管;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利益(因为开办药店要有相关的投入,还要做到GSP规范达标),确保有一个稳定的购买群,使新办药店不仅能够维持,而且有所发展,避免一哄而上带来一哄而下。

但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山区城镇,由于人口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基础设施档次低,一些准入条件无法做到同大中城市一个标准。比如,休宁全县人口27.4万,其中城区人口仅2.3万,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段一般只有1个,并且由于历史原因和群众购药习惯,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药品购买市场。这样,要求在中心地段新办零售药店的经营者就较多,他们的房屋大都是自有产权,其它准入条件都能达到,就是药店设置间距限制了他们申办。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做到既体现上级规定精神,又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为此,休宁县药监局在市局的指导下,作了有益的尝试,并较好地解决了城区中心地段新办零售药店的布局设置问题。主要做法是:

一、严格竞标方式。按照“总量控制,竞标设置,规范管理,有序竞争”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凡在县城中心地段申办零售药店一律采取公开条件、公平竞争、竞标审批的方式,通过竞标产生中标药店,获得新开办零售药店资格,然后进入新办零售药店的申报审批程序。竞标路段的长度一般定为500米,并明确四至界限。同时,要确定通过竞标产生中标药店的数量。

二、公开竞标条件。在县城中心地段申办零售药店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办零售药店的申请人可以是企业、组织或个人,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无商业欺诈行为,无经营假劣药品记录等。

2、申办零售药店应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1人以上,质量管理人员至少1人,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且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3、申办零售药店面积必须在60平方米以上(其中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距已设零售药店可行进距离须在100米以上。同时,要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设施设备、卫生环境和规章制度。

三、明确评标标准。根据零售药店开办条件和GSP达标要求,评标内容确定为:

①达到新办零售药店基本条件的得200分;

②店堂面积超出基准面积的每2平方米加5分(不足2平方米不计分);

③距已设零售药店可行进距离超出基准距离的每5米加2分(不足5米不计分);

④房屋产权为申办人自己所有的每2平方米加1分(指营业面积);

⑤申办药店的经营者本人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加20分,所聘人员中具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职称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⑥总分=①基准分+②面积分+③距离分+④自产权分+⑤职称分。

在评标得分相同的情况下,申请人依下列顺序优先中标:一是县医疗机构医药分离改革设置药店的;二是可行进距离远的;三是GSP认证企业申请的;四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的药店。

四、认真组织实施。为了确定竞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成立了由县监察局、县计委、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药监局共同组成的竞标评审工作组,严格按竞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讨论决定和处理竞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邀请市药监局派员指导和监督。具体实施步骤:

1、竞标发布: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竞标公告,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凭有效证件到县药监局领取有关竞标资料等。

2、村料申报: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报告和有关项目情况说明等材料密封报送县药监局。县药监局根据申请人报送时间先后,排成投标序号,发给“受理通知书”。集中受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开标程序:县药监局在受理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开标初审。对不符合基本申办条件的直接按退审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发给“同意参加竞标通知书”。在开标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由县药监局派人分别对参加竞标的场所(包括药店面积和距已设药店的可行进距离)进行实地测量,并当场确认有关测量数据。

4、竞标评审:县竞标评审工作组对参加竞标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评审,严格按评标标准进行打分,并审定后确定中标药店,然后进入新办零售药店的审批程序。竞标评审工作在实地测量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为了确保竞标工作的圆满完成,需要明确在竞标实施过程中,如符合条件参加竞标的申办数,少于或等于“特殊路段、总量控制”要求确定的设置数,则对符合条件的申办者按正常程序受理审核,上报市药监局审批。

 

                                                                                              编辑:汪 炜

                                                                                     发布时间:200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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