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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执法应做到“五公开”

 

    1、公开药品监督管理法定职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法律法规授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各项职权,应向社会进行公开;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职权”活动一律停止。

2、公开执法人员名单及其执法证件号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名单以及管理职责范围等应予以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3、公开行政执法依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实施监督执法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药品管理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及规章必须予以公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公开行政执法程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向社会公开,让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行政执法的基本过程,并在醒目的位置公布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知情、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告知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方法。  

5、公开行政执法办事期限及结果。凡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应对受理审查的时限予以公布,到期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不同意者,要说明原因和理由。对经常性监督、检查认证和抽样检查的结果,要及时告知被监督的对象,必要时,依法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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