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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当地人大、政协汇报药品行政执法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重大案件要一事一报。开展较大规模的执法检查,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参加,并根据代表、委员们的指导意见,及时予以落实。
二、认真接受审判、检察的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审判、检察机关,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并对诉讼审判的结果要认真学习研究,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以利今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电话,并建立举报电话的登记、调查、处理和反馈制度;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要立即组织查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及时邀请新闻媒体介入,进行跟踪监督。
四、虚心接受监督对象的监督。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征求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人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将监督对象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执法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五、强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层级监督。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强化本部门的内部监督管理,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协助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定期进行药品行政执法督查,开展执法情况自我检查,及时纠正、制止违法或不当的药品监督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要依法追究有关股室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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