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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执法人员须做到“十不准”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各种娱乐活动。

2、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商品。

3、不单人执法和在执法时购物,或购物时执法。

4、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商品和私自处理留置。

5、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性。

6、不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7、不准乱罚设款物、巧立明目罚没款物、私自收缴罚没款。罚没款一律由银行代收上缴国库。

8、不准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擅自减轻处罚,以罚代刑。

 9、不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刁难、打击报复。

 10、不准利用职权到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医疗单位报销应由个人开支的各种费用。 

 

黄山市休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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