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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酒后执法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禁止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
三、禁止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
四、禁止让行政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开支的各种费用。
五、禁止擅自处置依法罚没的物品。
六、禁止参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为己谋取私利。
违反以上禁令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查实,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此禁令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此禁令不一致的,以此禁令为准。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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