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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遵循实施行政许可便民原则,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到我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必须在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四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办人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格式附后),对办理事项需要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电话咨询的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但要一次性告知之,直到咨询人明白为止。《一次性告知书》填写应一式两份,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存。
第五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或造成投诉引起行政诉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局纪检组负责指导一次性告知制度落实情况,并负责受理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投诉和督办。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