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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真正树立药监部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同时,为方便广大群众的监督,根据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要设立政风建设举报电话,并在单位的显著位置设立举报信箱。
第三条
局机关纪检监察室要在每月月底前将本单位的举报和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提出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纪检监察室并负责监督整改意见的实施。
第四条
局机关纪检监察室应在每月5日前将我局政风建设举报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整改实施情况以书面材料向市局纪检监察室汇报。
第五条
我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市局提出的整改意见的具体监督实施,并在每月10日前将实施情况向本单位局务会议汇报。
第六条
局机关纪检监察室要按时将举报投诉情况汇总,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拖延不报的,主要领导要对其提出批评并责令限期办理。
第七条
经单位领导研究提出的整改意见,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对拖着不办或贯彻执行不力的,局纪检监察室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由主要领导对其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