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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黄山市药监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休宁县药监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是指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的程序和实体的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审判机关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就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在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错案:
1、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3、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错案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错案论处:
1、违反管辖规定的;
2、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立案受理的,并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审批、处罚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4、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6、未经批准,超越案件审理时限的;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8、随意处理封存、没收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9、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10、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11、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12、因其它原因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不论是主观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错案,均应承担责任。
第七条
对错案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1、批评教育;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3、责令改正;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5、不予晋职晋级;6、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7、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8、没收行政执法证件、限期调离药品监督管理队伍;9、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于因业务素质造成错案的,可按第六条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理,也可调离药品监督执法工作岗位。
第九条
对于因主观臆断办案造成错案的,可按照第六条规定从重处理,没收行政执法证件,直到调离药监队伍。
第十条
对于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的,取消评比资格,年内不予晋级晋职,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因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下述构成错案的情况,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处,还就应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被追究错案责任的部门或人员对认定的错案和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局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局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一年内有一起错案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