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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提高监管工作能力和办文办事工作效率,更好地为领导、为部门、为行政相对人服务,根据省、市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办文办事的督查督办由局办公室负责,各股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办文办事的时限要求
1、对相对人申报的药品(医疗器械)零售经营行政许可项目,根据市局委托,需要我局对相对人有关申报材料给予初审或现场初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办理时限要求,并在市局委托的办理时限内承诺提前办理。对企业因发展急需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承办股室应启动绿色通道程序,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加快办理。
2、对省、市局和县委、县政府部署的需报送相关材料或数据的工作,承办股室应在规定时限的前2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或数据送局办公室审核后送分管局领导审签。
3、对省、市局和县委、县政府或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提供材料或数据准确、翔实的基础上从速办理,原则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前1个工作日办结。
4、省、市局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或上级领导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或承办省、市局有关会议的,承办股室应提前一周(临时通知的应及时)拟定接待承办方案报局领导审定。
5、对相对人反映的许可办证之外的有关咨询性或其他事项,接待股室应按首问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
6、对县直单位会签的公文,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外单位征求意见的文稿,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外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函商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责任追究
对年度内超时限办文办事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理: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相关股室负责人告诫谈话,并取消该股室具体承办人年度评优资格;第三次给予具体承办人局内通报批评,并对其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等次。
四、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