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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促进一专多能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确保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地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努力让群众满意,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AB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每项工作的经办人除主办人A外,要有指定的协办人B,正常情况下由A负责,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二、结合我局实际,药品市场监管股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办证等服务岗位应实行AB岗轮流制度,即确定2名工作人员,如A或B临时有事,则由另一人随时顶上,保证办证服务等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为群众办事,避免无人办事现象。
三、A因公、私原因请假2日以上(含2日),必须将全部办件交B处理,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按承诺时限完成。
四、A在办公时间内参加现场检查、外出开会等公务活动时,有服务对象来办事时,不得以经办人不在为由拒绝接待。必须由B负责了解来访原因,能处理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要认真做好记录,负责事后向A作以交代,并由A主动与服务对象联系,反馈回复意见。
五、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六、原则上A岗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预约的来访,不能失约。但由于紧急公务不得已失约时,A必须通知B接待,由B行使A的职责。
七、B岗人员在顶岗期间,不作为、乱作为或作为不到位,使部门形象、机关效能建设等受到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如因个人主观原因,未按规定交接办理的,按有关过错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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