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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约束,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从政、服务为民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对已受到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对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情况和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
案件回访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回访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占总案件数的20%,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较大影响的案件要全部回访。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案件回访:
(一)
罚没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
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案件;
(三)
在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
县局指定的回访案件。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实行回避原则,由办公室法制工作人员会同纪检室负责,回访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七条
回访可以采取专人直接回访、座谈、电话和信函回访等形式,回访的重点对象是被查处案件当事人。回访应填写回访反馈单,注明回访时间、回访人、回访对象、所反映问题、处理意见等,并由回访对象签署意见。
第八条
回访主要查看下列情况:
在检查中是不是有违规行为;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该立不立、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现象;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处理中的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及“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案件承办人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乱收费等其他损害执法人员形象的违法违纪现象;当事人对案件承办人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时间:
(一) 对1万元以上的处罚案件、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案件及在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采取不定期、不定时,随案件的结案时间而定;
(二)其他立案案件和现场处罚案件每半年回访一次。
第十条
回访人员必须认真听取被回访单位和相对人的意见,作好记录,填写回访登记表。
第十一条
回访情况必须向局领导汇报,作出批示,涉及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市局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人员应将回访处理结果反馈给行政相对人,并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意见负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人员应对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处理的情况进行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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