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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同时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立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相关股室人员组成,负责对信息的发布与审核。
第三条
领导小组对公开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四条
各股室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股室的信息。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五条
信息员采集的信息经股室领导校审并签字后交由信息发布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加强对公开信息的更新,特别是动态信息力争当天上报,做到发布及时。
第七条
办公室对发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
第八条
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九条
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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