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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休宁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股室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股室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复审。

(二)局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股室。相关股室负责办理,经本股室负责人审核后,即可由信息员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答复。

第五条  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积极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并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查涉及机关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机关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第九条 未按规定审核擅自向社会公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王学萃

                                                                                       发布时间: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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